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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网
2022-12-20 17:5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月20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
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5个节点及对应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35%、50%、95%、99%的拨付比例,仅作为到达节点之前的最高限制比例,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拨付资金,不得按比例上限提前拨付。
增加外墙装饰及内外装饰装修节点,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内外装饰装修(含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
关于房企通过保函置换的资金,意见稿规定,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开发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
因开发企业违规挪用或商业银行违规划转预售资金造成项目烂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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