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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租房新政: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

2018-07-30 17:40

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推进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
武汉将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各类闲散房源,集中进行改造后,统一委托国有租赁企业出租,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可利用划拨取得的商业、办公、住宅等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新建成套租赁住房原则上建面不超90平
武汉将通过城中村改造、商办用房改建、新建等方式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意见稿要求,租赁住房选址应当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产业发展、交通配套等因素,合理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住房。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
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居住区域周边,次干道、支路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的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可以改造为租赁住房。
五项条件具体来看,用于改建的商办项目应是已建成的闲置房屋,且拥有合法权属证明,改造面积需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房间数量超过10间(含)、改造投资额超30万元(含)。此外,改造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技术要求,改造后的房屋不得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
对于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新建的职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完善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服务用房,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其建筑面积可提高至工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的15%,推动实现职住平衡。
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
意见稿同时对租赁住房的销售进行了约束。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到辖区的房管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至少有两名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其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编辑:liuya
标签:武汉,租房新政,租赁合同,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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