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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明确商品住房平均利润率6%-8%

2019-12-11 23:05

|中房报记者 赵春林 长沙报道

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19〕29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明确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其中平均利润率为6-8%。该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此次通知明确,长沙市商品住房成本由8个方面构成,即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利润,指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前款成本构成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该通知要求,以下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于商品住房开放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2018年10月23日,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18〕241 号),明确了长沙市商品住房价格采用成本法监制。

长沙市发改委表示,长沙市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长沙市委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商品住房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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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长沙,商品住房,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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