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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2025-07-01 09:44
近日,西安市万科悦府小区一业主状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一案迎来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获取的该案判决书显示,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车位在未完全出售的情况下,不得只售不租,物业公司不允许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地库停车,违背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将小区内未出售的产权车位开放租赁给原告业主,或将小区内的人防车位向原告业主开放以计时的方式收费,物业公司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万科悦府小区物业公司获悉,公司已就此案提起上诉,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目前仍然不对业主开放租赁。
▲地下车位资料图
万科悦府小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物业公司为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此次被列为被告的除了该公司,还有西安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西安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筑弘公司)。
原告业主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实施阻止原告使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规划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分地下车位以出租方式、按时计费方式(标准:4小时2.5元)提供给原告使用;向原告公布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处分情况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之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目的是服务整个小区业主的居住便利,对其利用应该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案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已作出明确约定,所有权属被告筑弘公司,但案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在未完全出售的情况下,不得只售不租,被告物业公司不允许未购买车位的原告进入小区地库停车,显然违背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筑弘公司将建筑区划内车位对其开放租赁,被告西安万科物业第三十分公司应予以配合。
判决书中还说,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筑弘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对人防车位仅享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故案涉小区内的人防车位亦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由被告筑弘公司向原告开放空置人防车位以计时收费方式停车,具体收费标准依照相关法规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筑弘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万科悦府小区尚未出售(租)的一个建筑区划内产权车位向原告开放租赁停车,或将小区一个空置人防车位向原告开放以计时收费方式停车,两被告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原告业主其他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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